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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珀OUPO”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号:20786943

商标图样:image.png

引证商标图样:image.png

异议案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

OPPO公司委托东方天健针对贾**(以下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20786943号“OPPOUPAIN”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对诉争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等。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第11类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较为接近,为类似商品。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无固定含义的字母组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且并未形成明显与之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结合异议人提交的关于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信息及已查明事实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在第11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欧派宅”、“京东好太太”、“科勒金”等与知名度较高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并未对上述行为做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商标法》第三十条成立,突破现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类,对异议申请人引证商标给予了跨类保护。对于商品跨类的考量,商标局结合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恶意,属对近似条款的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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