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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和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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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案例分享

“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再审案胜诉

本案是典型的商标显著性条款的适用案例。从国知局最初认定的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内容,到一审维持并详细阐释构成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情形,再到二审推翻通用名称认定,直至再审对本案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内容予以认定,一波三折。本案不仅对商标使用相关证据资料的法庭采信给出了范本,更是对类似案件中商标的基本功能、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特征的评估、考量具有指导意义。[…]阅读全文

“OPO”商标异议案

异议人委托东方天健针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第13331711号“OPO”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对被异议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阅读全文

“志高扬”商标异议案

志高委托东方天健针对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4767568号“志高扬”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对被异议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阅读全文

“COSKYVVROTH”商标异议案

创维委托东方天健针对罗*(以下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8165729号“COSKYVVROTH”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对被异议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阅读全文

“OPPO”商标撤销复审案

OPPO公司委托东方天健针对**器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268659号“OPPO”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商标局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做出撤销决定。被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东方天健代理OPPO公司参与该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详细分析质证[…]阅读全文

“OPPOVEM”商标异议案

OPPO公司委托东方天健针对郑州**科技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1610063号“OPPOVEM”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为由,对诉争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阅读全文

“陈麻花”商标无效案

申请人委托东方天健针对重庆市**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为由,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阅读全文

“OPPOUPAIN”商标异议案

OPPO公司委托东方天健针对贾**(以下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20786943号“OPPOUPAIN”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对诉争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阅读全文

“欧珀OUPO”商标无效宣告案

OPPO公司委托东方天健针对贾**(以下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20786943号“OPPOUPAIN”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对诉争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阅读全文

“vivosmart”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委托东方天健针对**瑞士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981528号“vivosmart”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为由,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