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新闻和博客

« 返回 博客首页

“志高扬”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号:14767568

商标图样:image.png

引证商标图样:image.png

异议案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

志高委托东方天健针对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4767568号“志高扬”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对被异议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等商品与异议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及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志高”,且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冷冻设备、空气调节装置商品上的“志高”商标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异议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典型意义

本案对类似商品的认定,不仅参照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方式,而且对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等方面均有考量。故对于《商标法》第三十条为重的案件,也应依据案情对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予以论证。


上一篇:“COSKYVVROTH”商标异议案
下一篇:“OPO”商标异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