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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KYVVROTH”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号:18165729

商标图样:image.png

引证商标图样:image.png

异议案申请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

创维委托东方天健针对罗*(以下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8165729号“COSKYVVROTH”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对被异议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热水壶、淋浴热水器、饮水机等商品与异议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烤箱、烹调器具、加热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细微。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突破常规商标近似审查规则,对于首尾部分均未明显近似的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参考商标注册人恶意的背景下,进行商标近似的认定。该案对于后续商标近似监测、案件中商标近似比对的撰写均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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