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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商标撤销复审案

基本案情

复审商标号:8268659

商标图样:image.png

撤销案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

OPPO公司委托东方天健针对**器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8268659号“OPPO”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商标局支持东方天健主张,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做出撤销决定。被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东方天健代理OPPO公司参与该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详细分析质证。经审理,商评委支持东方天健主张,维持商标局所作撤销决定。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或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和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定;或者已明确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者明确显示为“OPPO及图”商标;或者显示只要使用商品为护腰、护肘、护手等医疗护具产品,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缺乏关联性。此外,在被申请人在相同类别商品上注册有“OPPO及图”商标的情况下,“OPPO及图”商标的使用不能视为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典型意义

撤三案件的焦点问题是诉争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该案代理的核心就是从对复审商标相关使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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