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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主要是为了排除注册的障碍或者清除恶意抢注、模仿的商标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商标争议类型主要有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答辩、不予注册复审、撤三申请、撤三答辩、撤销复审申请、撤销复审答辩、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答辩、无效质证以及针对前述案件的分析等。

商标异议申请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处于公告期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核准注册的意见。

即申请人可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内清除模仿或恶意抢注的商标的措施。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是指针对商标局做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针对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注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而被撤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

“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

同时,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方,一定要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这种情况。

如果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被竞争同行递交撤三申请而撤销该商标。

如果您的商标不想使用了要注册新的商标,由于近似商标的限制,可以先撤销旧商标之后再申请新的,这样可以提高新商标的成功几率。

不过也不是新商标就完全可以申请成功的,因此建议您谨慎申请。

如果您是要购买该商标,不妨让出让方出示近期使用过该商标的证明,这样才能避免该买到的商标就被竞争对手或他人申请撤销,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撤销复审是指,当事人对于商标局针对撤三申请做出的撤销商标决定或维持商标注册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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